1、城乡居民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是否列入普查范围?
答:经济普查不包括城乡居民个人出租的自有房屋。不论是出租给个人还是出租给经营单位,不论租房者是将房屋作为个人生活使用还是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均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2、哪些个体运输活动纳入普查范围?
答:纳入本次经济普查范围的个体运输活动只包括利用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取运营证的车辆从事的个体运输活动。不包括农民利用自有的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汽车、拖拉机、三轮车和手推车等各种车辆兼职从事的运输活动。
3、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提供的部门交换码的含义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部门的部门交换码是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库中机关及其内、下设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唯一编号。其中机关及其内下设机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等没有部门登记证书的单位,其部门交换码也作为部门登记证号使用;事业单位法人的部门登记证书号即为部门登记证号,同时作为部门交换码使用。
民政部门的部门交换码是各级民政计财部门在统计台帐上增加的部门统计代码。民政系统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计代码结构是18位,由17位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结构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登记机关代码(字母码)、2位单位类别代码、6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码。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税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621-3表中的上年税金,国税部门为2007年公历年度申报表中的应交税金和查补税金之和,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金;地税部门为2007年公历年度申报表中的应交税金和查补税金之和,包括营业税税金。
5、民政部门提供的个人和合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填单位类别代码?
答:621-2表中,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的单位类别代码共三位,前两位为40的是社团、为51-54的分别是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委会和村委会,第三位为0的是法人单位、为1的是分支机构,而为3的是个人和合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全省统一印发税务登记证书的地区,如何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的“07登记(注册)情况”中的税务部门机关级别?
答:税务部门机关级别不能全部填为省级,而要根据实际批准机关填写。
7、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的单位,如果省、地级作为法人单位,县及县以下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县级以下产业活动单位的归属法人单位情况如何填报?
答:县级以下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单独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其归属法人填报地级法人单位的情况。
8、如果第一产业法人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都是第一产业,是否填报并录入清查表?
答:要求填报并录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但不需要填报60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60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9、乡镇政府、党委等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乡镇政府和党委,如果财务上能够单独核算资产,则分别作为两个单位填报普查表;否则,按一个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单位名称统一填写“××××乡(或镇)人民政府(党委)”,行业统一填写“综合事务管理机构(9421)”。
10、乡、镇事业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已在编制部门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且单独设帐的乡镇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虽然在编制部门领取事业单位证书,但实际不单独设帐的乡镇事业单位,本次普查原则上作为乡镇政府(党委)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下设分支机构如何普查?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民办非企业不允许下设分支机构。但在单位清查中发现,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如教育、卫生机构)经本系统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了分支机构。本次普查规定,此类分支机构应填报60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4机构类型”填“90其他组织机构”。
12、承包、租赁企业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承包、租赁企业如何填报有关指标,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个人或集体承包、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情况,由于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方式上的改变,并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固定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改变,因此这些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等指标均按承包、租赁以前的性质填报。
(2)有些企业将本企业承包给个人或集体进行生产经营,承包后原企业的人员遣散,只领取部分生活费,承包方利用原厂房及设备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生产。从业人员按承包后实际参加生产的人员计算;企业主要指标按包括承包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3)有些企业在从事本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将部分厂房、场地、柜台或房屋等出租给他人经营。出租方按原行业填报普查表,但不包括承租方的情况。
13、有些单位将本单位的房屋出租给其他人经营,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如果这类单位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将自有房屋全部出租作为主要经营活动,其主要业务活动应当为:自有房屋出租,该单位的行业归入“其他房地产活动(7290)”。
14、挂靠单位如何普查?
答:凡挂靠在政府机关的单位,一律视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挂靠在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挂靠单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应作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应作为被挂靠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若被挂靠的法人单位倒闭,挂靠单位仍在经营的,应视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
15、有的单位正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但已开始营业,是否作为普查对象?
答:正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作为单独的普查对象,并按其经营活动划分行业,由普查机构(统计局)赋临时法人代码。
16、当年关闭的企业(单位)及被兼并企业如何普查?
答:当年关闭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单位负责填报。如果企业没有主管单位,又无法落实其他填报人,可以免填。对被兼并的企业,如果符合法人条件的,仍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处理;如果仅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按产业活动单位处理。
17、有的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规模相当大,是否可按企业处理?
答:个体经营户不论其规模大小,均以在工商部门领取的执照为准,不作为企业填报普查表。
18、清查表需要普查对象签字吗?
答:个体经营户清查表无需签字,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表需要加盖公章。
19、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07指标,机关、村(居)委会该怎样规范填写?
答:机关、村(居)委会应圈填“9”,并在登记注册号中填写“无”。
20、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
答:是法人单位。
21、出租车或货运车辆挂靠运输企业,上交一定的管理费,而运输企业不对这些车辆进行整体核算,这些出租车或货运车如何处理?
答:按个体经营户处理;在挂靠运输企业经营地登记;个体经营户户主按“车主+经营活动”来定。
22、长年固定在一条街上的夜市地摊,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在白天营业,是不是普查对象?
答:是的,属于普查对象,必须登记。
23、人武部是否归地方普查机构清查?
答:人武部归部队清查,不归地方普查机构。
24、领取营业执照,但一直不营业,清查时如何处理?
答:如能找到经营者,则必须要进行清查。
25、宾馆、饭店如何划分行业?
答:星级饭店一律划为住宿业,餐饮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非星级饭店根据住宿、餐饮收入占的比重大小来确定,如住宿收入比重大,就划到住宿业,餐饮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反之,则划到餐饮业,住宿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6、加油站在行业划分时作为批发,还是零售业?
答:加油站在清查时一律划为零售业。
27、医药公司在行业划分时作为批发,还是零售业?
答:医药公司一律划为批发业。
28、园林绿化企业是否归入建筑业?
答:园林绿地工程施工企业归入建筑业,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活动的企业归入城市绿化管理。
29、道路施工队是否列入本次单位清查范围?如列入是什么行业?
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行业为472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否则作为非普查对象。
30、有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活动有较大出入,如何填写主要业务活动?
答:按实际的主要经营活动进行填写。
31、开发区内正在进行大面积拆迁,出现营业执照上面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地址变更已经提交但是还未完成),如何处理?
答:以实际经营地为准普查。
32、由于招商引资等原因,有些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普查员在清查摸底过程中,很难找到只注册不经营的单位,这类单位是以注册地还是经营地进行普查?
答: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
33、个体经营户换证期间,是否算有证?
答:算有证。清查表中注明换证。
34、无证废品收购站,承租农民房作为存放地点,但没有营业执照,是否要登记?
答:如有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就要登记。
35、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如草莓经济合合作社、笋经济合作社等)问题如何明确,行业如何划分?
答:按照专业合作社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来划分。主要业务是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活动,行业代码为7710(技术推广服务);主要业务活动是为农民提供有关供求信息的统一归为7499(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36、关于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中“个体经营户名称”如何填写?
清查表中“个体经营户名称”,如该户有营业执照则按执照名称填写,没有营业执照的按“经营者姓名+主营业务项目”填写,例如“张三水果店”。
37、个体经营户所在建筑物编码如何填写?
要求所有个体经营户都要填写建筑物编码,填写在清查表613中的备注栏中。对于没有在建筑物内经营的个体经营户按就近原则处理,其建筑物的编码标注经营场所就近的建筑物,比如就近的居民楼、写字楼大厦、居村委会、市场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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